加固改造的一般原則
1-1 方案制定的總體效應原則
制定建筑物的加固改造方案時,除要考慮可靠性鑒定結論和委托方提出的加固改造內容及項目外,還要考慮加固后建筑物的總體效應。例如,對房屋的某一層柱子或墻體加固時,有時會改變整個結構的動力特性,從而產生薄弱層,對抗震帶來很不利的影響;再入,對樓面或屋面進行加固改造時,會使墻體、柱及地基基礎等相關結構承受的荷載增加。因此,制定加固方案時,因全面、詳細分析整個建筑結構的受力情況。
1-2 材料的選用和強度取值原則
(1)加固改造設計時,原結構的材料強度按如下規定取用;若原結構材料種類和性能與原設計一致,則按原設計值取用;若原結構無材料強度資料,則可通過實測評定材料的強度等級,再按現行規范取值。
(2 加固材料的要求。加固用的鋼材一般選用1級或2級鋼;加固用水泥宜選取普通硅酸鹽水泥,標號不應低于425號。
加固用混凝土的強度等級,應比原結構的混凝土強度等級提高一級,且加固上部結構構件的混凝土強度等級不低于c20,加固用混凝土內加入早強、高強、免收縮、微膨脹、自流密實的外加劑使混凝土改性。
加固所用粘結材料及化學灌漿材料一般宜采用成品,其粘結強度應高于被粘結構混凝土的抗拉強度和抗剪強度。
1-3 荷載取值原則
加固結構承受的荷載,應進行實地檢查后取值。在一般情況下,當原結構按當時(工業與民用建筑結構荷載規范)取值時,在鑒定階段對結構的驗算仍按原規范取值;一經確定需要加固時,加固驗算應按現行的(建筑結構荷載規范)的規定取值。
1-4 承載力驗算原則
進行承載力驗算時,結構的計算簡圖應根據結構的實際受力狀況和結構的實際尺寸確定。構件的截面面積應采用實際有效截面面積,即應考慮結構的損傷、缺陷、銹蝕等造成的不利影響。驗算時,應考慮結構在加固時的實際受力程加固部分的受力滯后特點以及加固部分與原結構協同工作的程度。對加固部分的受力材料強度設計值進行適當的拆減,還應考慮實際荷載偏心、結構變形、局部損傷、濕度作用等所帶來的附加內力。當加固后使結構的重量增大時,應對相關結構及建筑物的基礎進行驗算。
1-5 與抗震設防結合的原則
我國是一個多地震的國家,6度以上的地震區幾乎遍及全國各地。1976年以前建造的建筑物,大多沒有考慮抗震設防,1989年以前的抗震規范也是只規定了7度以上地震區才設防,為了使這些建筑物遇地震時具有相關的安全保證,應結合抗震加固方案制定承載能力和耐久性加固、處理方案。
1-6 其他原則
由于高溫、腐蝕、凍融、振動、地基不均勻沉降等原因造成的結構損壞,應在加固設計時提出相應處理對策,隨后再進行加固。
結構的加固應綜合考慮其經濟性,盡量不損傷原結構,并保留有利用價值的結構構件,避免不必要的構件拆除或更改。
制定建筑物的加固改造方案時,除要考慮可靠性鑒定結論和委托方提出的加固改造內容及項目外,還要考慮加固后建筑物的總體效應。例如,對房屋的某一層柱子或墻體加固時,有時會改變整個結構的動力特性,從而產生薄弱層,對抗震帶來很不利的影響;再入,對樓面或屋面進行加固改造時,會使墻體、柱及地基基礎等相關結構承受的荷載增加。因此,制定加固方案時,因全面、詳細分析整個建筑結構的受力情況。
1-2 材料的選用和強度取值原則
(1)加固改造設計時,原結構的材料強度按如下規定取用;若原結構材料種類和性能與原設計一致,則按原設計值取用;若原結構無材料強度資料,則可通過實測評定材料的強度等級,再按現行規范取值。
(2 加固材料的要求。加固用的鋼材一般選用1級或2級鋼;加固用水泥宜選取普通硅酸鹽水泥,標號不應低于425號。
加固用混凝土的強度等級,應比原結構的混凝土強度等級提高一級,且加固上部結構構件的混凝土強度等級不低于c20,加固用混凝土內加入早強、高強、免收縮、微膨脹、自流密實的外加劑使混凝土改性。
加固所用粘結材料及化學灌漿材料一般宜采用成品,其粘結強度應高于被粘結構混凝土的抗拉強度和抗剪強度。
1-3 荷載取值原則
加固結構承受的荷載,應進行實地檢查后取值。在一般情況下,當原結構按當時(工業與民用建筑結構荷載規范)取值時,在鑒定階段對結構的驗算仍按原規范取值;一經確定需要加固時,加固驗算應按現行的(建筑結構荷載規范)的規定取值。
1-4 承載力驗算原則
進行承載力驗算時,結構的計算簡圖應根據結構的實際受力狀況和結構的實際尺寸確定。構件的截面面積應采用實際有效截面面積,即應考慮結構的損傷、缺陷、銹蝕等造成的不利影響。驗算時,應考慮結構在加固時的實際受力程加固部分的受力滯后特點以及加固部分與原結構協同工作的程度。對加固部分的受力材料強度設計值進行適當的拆減,還應考慮實際荷載偏心、結構變形、局部損傷、濕度作用等所帶來的附加內力。當加固后使結構的重量增大時,應對相關結構及建筑物的基礎進行驗算。
1-5 與抗震設防結合的原則
我國是一個多地震的國家,6度以上的地震區幾乎遍及全國各地。1976年以前建造的建筑物,大多沒有考慮抗震設防,1989年以前的抗震規范也是只規定了7度以上地震區才設防,為了使這些建筑物遇地震時具有相關的安全保證,應結合抗震加固方案制定承載能力和耐久性加固、處理方案。
1-6 其他原則
由于高溫、腐蝕、凍融、振動、地基不均勻沉降等原因造成的結構損壞,應在加固設計時提出相應處理對策,隨后再進行加固。
結構的加固應綜合考慮其經濟性,盡量不損傷原結構,并保留有利用價值的結構構件,避免不必要的構件拆除或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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